一、股权转让损失的处理
在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小于股权的原计税基础时,就会出现股权转让损失。对于居民企业来说,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处理,即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其中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那么关于股权转让损失申报税前扣除,转让方企业应该准备哪些资料呢?一般来说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其中,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对于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股权而发生的损失也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投资方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对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举例分析:
2013年1月1日,A公司投资200万元与B公司在境内设立甲公司,A公司占40%股权。假设A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016年10月31日,A公司决定从甲公司撤资,当日甲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100万元。A公司从甲公司分得剩余资产350万元。
A公司撤资环节应纳企业所得税:
1、先确认投资收回成本为200万元
2、再确定股息所得为100×40%=40(万元)
3、最后确定投资转让所得为350-40-200=110(万元)
上述40万元股息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收入,则A公司此笔股权转让所得应该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