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税平衡点临界价格的税收筹划
该种税收筹划方法适用于税法对于同种产品由于不同价格而规定不同税率的情况。如按消费税政策规定,卷烟消费税采取复合计税的办法,即先从量每标准箱(每箱250标准条)征收150元,再从价单对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为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按45%的税率征收,对每标准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下的按30%的税率征收。因此,卷烟价格的提高,会引起纳税人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的增加,如果价格的增长没有达到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时,价格的提高,将会减少企业的收益。因此纳税人在商品提价前,应事先计算价税平衡点的临界价格。
例:某卷烟厂拟销售10标准箱卷烟(每标准箱250标准条),将每一标准条的销售价格从48元提高到58.8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每一标准条成本为2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调价前,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和所得税税后净收益为:
应纳消费税=10×(150+250×48×30%)=37500(元)
税后净收益=10×(250×48-20×250-3750)×(1-25%)=24375(元)
而调价后,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和所得税税后净收益为:
应纳消费税=10×(150+250×58.8×45%)=67650(元)
税后净收益=10×(250×58.8-5000-6765)×(1-25%)=22012.5(元)
因此可见,每一标准条卷烟的价格虽然提高了10.8元,但企业的税后净收益总额却下降了2362.50元,其原因就是每一标准条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63.636元。这一临界价格可以按如下方式计算得出,假定每标准条的临界价格为P,有:P-P×45%≥50-50×30%
由此可以解得P为63.636元。
此外,在消费税税目中,对于实行从量全额累进计税的税目,只要价格的增长幅度超过定额消费税的增长幅度,价格的提高,就会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目前,我国消费税税目中,实行从量全额累进计税的只有啤酒税目,财税[2001]84号规定,每吨啤酒在出厂价格(不含增值税,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下同)不超过3000元时,定额税为220元,超过3000元时,定额税为250元,因此,在不考虑其他税金的情况下,每吨啤酒的临界点计税价格应为3030元,否则,价格的提高将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二、企业固定资产销售价格的筹划
许多人认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缴纳增值税;固定资产定价越高产生的收益越大。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
例:2005年6月企业欲将一台用了两年现已闲置的设备转让,设备原值100000元,转让价101000元,应纳增值税=[101000/(1+4%)]×4%×50%=1942.31(元),税后收益为99057.69元,怎样定价筹划使该企业收益更高?(为简化,本例仅考虑增值税)
方案一:由于该设备的转让价超过原值,依前述规定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942.31元。如果企业充分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条款,将设备定价100000元,由于其未超出设备原值,可以免征增值税,税后收益100000元,比原方案多出942.31元。
方案二:如果转让价足够高,也可以不考虑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其税后净收益至少为100000元(当考虑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设备定价为100000元时,税后净收益最大为100000元),设转让价为X,则有:X-X/(1+4%)×4%×50%>100000,X>101960.79元,即该企业设备转让价超过101960.79元时,税后收益才会超过100000元。
固定资产销售价格筹划的一般规律:可以计算一个净收益增减平衡点。设旧固定资产原值为P,销售价格为X,有X-X÷(1+4%)×2%P,解方程得,X>1.0196P.其含义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高于原值时,价格必须大于原值的1.0196倍,净收益才会比以原值价格出售多(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否则就不如按原值出售。
三、合理运用税负转嫁
所谓税负转嫁,就是纳税人不实际负担所纳税款,而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税负转嫁并不会影响税收的总体负担,但会使税收负担在不同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对不同的纳税人产生不同的经济影响。税负转嫁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获得税收利益的特殊而重要的形式。一般来说,税负能否转嫁及转嫁多少,要看商品需求弹性如何,需求数量对价格变化越是敏感,则通过提高卖价把税负向前转嫁就越困难,且向前转给消费者的少,向后转给原供应者的多;反之,需求数量对价格变化不敏感或无弹性,则税负越有可能向前转嫁,且向前转给消费者的多,向后转给原供应者的少。
四、合理降价,用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性措施。税收优惠最直接的方式之一就是税率式减免,比如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最优筹划不应只顾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更应考虑如何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除根据市场条件确定企业产品的价格以外,还应考虑税收的调节作用,掌握企业定价决策中税收筹划的技巧和方法,合理确定企业产品的价格,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收益。
四、产品售价分离运费及其税务筹划
1、产品售价分离运费及其税务筹划思路
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为了简化管理和核算,通常采取含运费的到货价进行结算,运费通常视为价外收入,需缴增值税。如果企业将产品售价分离运费,降低产品售价,减少销项税,将运费收入变为符合税法规定不需交增值税的代垫运费,则可实现降低税负,增加利润的目的。
2、产品售价分离运费的效益状况
在“到货价”的结算方式下,运费计入销售价格,同时又按运费的93%计入销售费用,抵扣运费的7%进项税,而包含在产品售价中的运费则需按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一般为17%)计算销项税,销项税率比进项税率高10个百分点。如果采用产品售价分离运费的方式结算,运费作为代垫运费进行往来核算,不作为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收入下降,销项税下降,运费不作销售费用列支,不需缴销项税。若运费占运费分离前产品售价的比重越大,采用后者结算方式的效益越明显。下面简单对比一下两种方式下的效益状况: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甲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年销售甲产品1000万箱,甲产品本身的不含税售价为100元/箱,委托承运商运输至购买方B公司指定收货地点的运费单价为5元/箱。
假设方案一为运费分离前,A公司含运费的甲产品不含税售价为104.27元/箱(100+5/1.17);
方案二为运费分离后,A公司甲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100元/箱,5元运费由A公司代B公司向运输商先行垫付,然后再向B公司收取,运输公司向B公司直接开具运发票费。
两方案的税负差异见下表1。
从表1对比数据可知,方案二节税322万元,其中主要是增值税节税,其它税费也有所节约,所得税因利润增加而增加108万,合计节税占运费分离前销售额的0.31%。
不过,2011年11月国家在上海地区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为11%,且该项政策有可能将在全国逐步实施。该方案实施后,对产品售价分离运费将减少部份效益,详见表2的对比分析:
从表2对比数据可知,方案二节约134万,比实施营业税转型前减少了188万收益,占运费分离前销售额的0.39%。虽然收益下降,但比运费分离前,仍会产生一定效益,只有当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率为17%时,方案一与方案二的增值税费成本才会相同,才有可能不会产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