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因为销售额不大,经营规模小,会计和税收方面的问题又简单,往往被我们所忽视。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数量庞大的纳税人群体,其税收征管方式有哪些呢?因为现实生活中办理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非常少见,所以本文涉及的个体工商户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一、个体工商户要不要建账呢?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如果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月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就应当设置复式账;如果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月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就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方式有哪些?
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定额定期征收,查账征收非常常见,没啥好说的,我们重点来说说只针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的定额定期征收。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咱们刚才说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对这些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义比较抽象,我们举个例子来说说定额定期征收。
比如我2017年1月成立了一家小超市,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不符合建账标准,税务机关对我的小超市实行了定额定期征收,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为35000元每月,这个定额的执行期为一年。
假设按月申报,比如1月份,我实际销售了30000元,那我按哪个金额交税呢?这里按35000元的定额交。
再比如2月份,我实际销售了40000元,超过了定额但未超过35000的20%,那我按哪个金额交税呢?可以暂时按35000元的定额交税。
又比如3月份,我实际销售了50000元,已经超过了35000元的百分之二十了,那我就要在4月份的时候按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补交超过定额部分的税款,也就是说要按照实际销售额50000元纳税申报了。
到了2017年12月执行期满了,我就应当以2017年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也就是说刚刚那个未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月销售额40000元的,在这个时候就要补缴超额部分的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也就是说,刚刚那个未到达定额的30000元的销售额,多交的未超过定额的税款,税务机关是不退的).
注:20%这个临界点,各省的规定可能不一样,本文参照的是安徽省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