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案例: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在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将其房地产老项目备案为按简易计税方式征税。2016年5月销售房地产老项目楼盘一套,销售合同中注明含税价105万元,当月收到预收房款42万元,8月收到剩余房款63万元,并向客户全额开具发票。(以下涉及单位均为“万元”)
问:做出A公司2016年5月—9月相关会计分录?
案例解析:
2016年5月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42
贷:预收账款 42
2016年6月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1.2
贷:银行存款 1.2
预缴税款=[42÷(1+5%)]×3%=1.2
房地产老项目简易征收的会计分录及财税处理
预售阶段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据此,在预售阶段收到购房款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预收账款
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在交房后结转收入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据此,在交房后结转收入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申报并缴纳了上述增值税后,甲公司应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期末,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期末余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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