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决定再次推迟至2018年1月1日开征增值税,并决定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3%,下面跟会计学堂小编一起来看看新规需要注意的重大事项吧!
一、纳税主体明确
之前文件仅仅规定“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新规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此外,兜底条款补充,资管产品还包括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计税方式采取3%简易计税
计税方式包括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一般计税方式下,也即严格按照进销项抵扣的模式进行纳税。
根据新规,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模式下,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资管产品须专账核算
根据新规,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考虑到资管业为轻资产行业,进项抵扣较少,采取3%的简易征收实为“优惠”,会计核算不符合要求,不得采取3%计税,那么采取什么模式呢?是6%么?
四、不同资管产品可选择核算方式
根据新规,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针对管理众多资管产品的管理人,这一规定带来的好处是,汇总核算可以“盈亏互抵”,单独核算每个资管产品并计算应纳税额,势必增加税负。
五、纳税申报
新规要求,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六、新规实施日期和追溯调整
根据通知,新规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之前,财税〔2016〕140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财税〔2017〕2号,则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新规继承了2号文的思路,彰显了对资管业“既往不咎”的处理态度,更多则是基于税收征管的现实考虑,执行期限一拖再拖也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