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定义是怎样规定的?
原会计准则中,低值易耗品是指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它跟固定资产有相似的地方,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在使用时也需维修,报废时可能也有残值。由于它价值低,使用期限短,所以采用简便的方法,将其价值摊入产品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取消了原来规定的2000元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主要给出了判断固定资产的原则标准,而且唯一的定量标准仅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说明企业必须根据新准则的原则自我判断。但这里的判断不仅是企业对每一项有形资产需对照准则分别判断,还必须对照企业本身根据新准则制定的内部统一标准(特别是价值的量化标准)进行判断,只有同时符合了这两个标准,才可以将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否则就应归属于低值易耗品。
但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新会计准则不仅没有给出低值易耗品的定义,也没有设定“低值易耗品”的一级科目,而是将《企业会计制度》下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合并在“周转材料”科目核算(归类为存货,不过企业可根据需要单独设置“低值易耗品”一级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解释:“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笔者认为,该解释没有违反新会计准则的精神,因此,我们仍可以对低值易耗品简单理解为企业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
低值易耗品如何摊销?
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有一次摊销法、分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
(1)一次摊销法,在领用时一次性计入成本或费用。报废时将残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适用于单位价值较低、使用期限较短、一次性领用数量不多以及容易破损的低值易耗品。如:
领用时:
借: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贷:低值易耗品
报废时:
借:原材料(或其他科目)
贷: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2)分次摊销法
根据使用期限的长短或价值的大小,按月平均摊销,摊销期在一年以内在做“待摊费用”,超过一年的做“长期待摊费用”。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贷记“低值易耗品”,分月摊销时时,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报废时残值冲减成本或费用。如:
领用时:
借:待摊费用
贷:低值易耗品
如果摊销期为一年,则每月摊销额为1/12,每月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或其他)
贷:待摊费用
五五摊销法计算量和程序都较复杂,使用也较少,希望这两种方法能满足您做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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