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具体换算方法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这里特别注意,一是计算销售额是否超标时,要加上免税销售额,如某纳税人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含税销售额50万,免税销售额40万,这时候该纳税人连续十二个月销售额=50÷(1+3%)+40。
二是按照差额征税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比如某劳务派遣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600万元,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等扣除项累计为500万元,这时候计算时,应按扣除前的600万元计算=600÷(1+3%)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税函〔2010〕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