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怎么做?
1、企业接受捐赠属于非日常活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不能计入营业收入,要计入营业外收入。
2、举个例子:如企业接受法人单位捐赠一批原材料,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记载不含税的价款为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原材料已经入库:
借:原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营业外收入 35100
捐赠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怎么做?
捐赠商品的会计处理,应该视同销售,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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