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不分的经营理念不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利,且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角度,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生产和生活费用及资产的混用却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混用处理
1.生产和生活费用混用的处理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生产和生活共用固定资产的处理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个体工商户的费用混用处理
1.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扣除;
2.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风险点提示
1.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2.生产和生活费用不仅混用,而且难以划分清楚,才分别适用相关的税务处理;
3.资产混用的处理仅对个体工商户适用;
4.上述生产和生活费用混用的处理规定仅适用于查账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