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07-04 11:0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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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截至2017年6月份,共有三类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为:

1、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的规定,自2016年11月4日起,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2、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的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以上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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