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发生代偿时分录怎么写?
担保公司应按不超过当年担保收入金额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
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按不超过当年担保金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先总提,当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1)提取分录:借:营业费用-----提取担保赔偿准备
贷:担保赔偿准备
(2)代偿发生: 借:应收代偿款
贷:银行存款
(3)收回代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代偿款
(4)担保业务代偿发生损失: 借:担保赔偿准备
担保赔偿支出
贷:应收代偿款
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担保企业经营亏顺,不得用于分配和转增资本)
(1)提取: 借: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贷:一般风险准备
(2)弥补亏损时: 借:一般风险准备
贷: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转入
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担保赔偿准备金有哪些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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