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暂估折旧差异如何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公司可以按决算金额调整原入账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怎么计算?
月折旧额=(原始价值-残值)/使用年限/12.
月折旧率=月折旧额/原始价值
残值率一般取值为5%。
折旧年限如下: 固定资产:会计上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来定,没有太过硬性的规定
税法上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在会计处理时候不按税法规定处理,那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比较麻烦,而且比较费时间,所以一般参照税法规定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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