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非个体),2017年4月销售额是2万,填写申报表时候就遇到个麻烦纠结的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A觉得自己应该填写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但是爱思考的小A又看到了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记得财税2016第3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小A觉得自己是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刚好2万,按理也可以填写未达起征点啊,如果这个也可以填写,那不是重复了?那这两个栏次放在这里有什么区别吗?是不是销售额在2万-3万之间就填写小微企业,2万及以下就填写未达到起征点?
【小A的理解是错误的】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所以明白了吧,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都只能填写11栏,就算你销售额超过了起征点2万,也得填写11栏。第10栏是非个体的小微企业填写的。
小A公司不是个体,虽然月销售2万未达到起征点,但是也不能填写11栏,需要填写在10栏。
PS:为什么起征点不直接放到3万呢?还整个2万放在那里。因为3万是一个期间政策,目前只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