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怎么折旧?
在建工程是是固定资产的过渡性科目。
固定资产必须要计提折旧。在建工程在未转入固定资产之前不需要计提折旧。
计提折旧就意味着资产的减少,企业应把状态达到可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购入工程用专项物资,并已经验收入库时:
借:工程物资(这里的“工程物资”包括专项物资价格与增值税的总价格) 贷:银行存款
(2)领用专项物资,用于建造仓库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3)领用生产的水泥一批用于工程建设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领用外购原材料一批用于工程建设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计提应支付工程人员工资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
(6)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7)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已开始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8)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未取得发票在建工程怎么转入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取得发票后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对于尚未取得工程款发票的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对于投入使用后12个月以后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部分,在位取得发票以前其计提的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待发票取得后,增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在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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