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有什么规定?

2017-07-10 16:1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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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有什么规定?

问: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有什么规定?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1995〕48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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