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保险业包括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贷款、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以及保险业务。
涉及税种
金融保险业所涉及的税种:
(一)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税率为5%。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1、金融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以上规定的"镇"是指"建制镇"
"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均包括郊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征收。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征收。
(四)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若有房产出租则以租金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五)土地使用税
(六)土地增值税。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省地税局苏地税发〔2004〕058号文件精神,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主要采取预征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规定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1、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渡假村、花园别墅,预征率为3%;
2、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3、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的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3%;
(七)车船税
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需缴纳车船税。
(八)印花税
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