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规定对于其他行业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是否适用?
回复: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均可以适用,不局限于物业管理公司。
问:纳税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能够计入自来水水费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和简易征收?
回复: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如果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款项,就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问:纳税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0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回复:纳税人按照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率3%。与扣除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0没有关系。
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除的金额是否包括支付给自来水公司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包括,上述费用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其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金额包括支付给自来水公司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但不得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