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教一下,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自产沙石用于施工的是否计税?由于沙石无进项税票据如何处理?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上述自产沙石用于对外施工业务,应当按照销售货物计税。同时,由于并无进项票据,所以无法抵扣。但也可以考虑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财税[2014]57号)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