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营改增后有什么变化?
回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由于目前已经全面营改增,并不存在缴纳营业税的项目,也就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没有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