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货物或者服务作为优秀员工的奖励,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为优秀员工进行奖励的购进货物、服务,属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