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专票红冲后怎么做分录?
根据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冲红之后,已预缴的税款可以用于抵减当季度内新代开发票需预缴的税款,也可在当月直接办理退税,或者在季度申报结算后产生"应退税额"时再申请退税.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
1、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小规模纳税企业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税局代开的专票能作废或红冲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十二条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第二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因此,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符合上述作废条件的可以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进行红字冲减.
上文小编简单介绍了代开专票红冲后怎么做分录?这个需要做相反的分录,之前是怎么做的,现在做相反的,每个公司的情况不一样,需要考虑的情况不一样,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