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向公司报销的伙伴们需要注意了: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单据和税收凭证。
这里有三个需要解读的地方:
(一)不是所有的普通发票只有“纳税人识别号”栏位,大家需要根据票面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整,即:票面上不仅存在“纳税人识别号”栏位,还有“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请同步全部补充完整,这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一致,发票信息填写完整各公司的开票信息(可以在本微信平台号上输入“开票信息”就能查找到)。
(二)购买方仅为企业。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即:购买方是在税务系统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纳税的义务人。例如:向政府机构开具发票,就不需要有纳税人识别号。
(三)不满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即公司收到此类不满足规定的发票,不作为报销的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
自2016年5月1日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起,开具增值税发票都是盖有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章。增值税的发票除了之前宣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剩下就是普通发票。
收到的一份普通发票,数量就1张(即一联),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有2张(即两联)。普通发票按照是否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位为原则进行判断,常见的发票样式如下:
(1)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似,有“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
(2)电子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
(3)卷式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有的有“纳税人识别号”栏,有的没有,有的需要填写:
(4)定额发票、过路过桥费、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发票票面上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不需要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