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保险业的讲解

2017-07-19 09:4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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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业保险业包括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贷款、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以及保险业务。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活动。

金融服务和保险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金融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的对比如下:

由于增值税实际上是基于差额征税(销项减进项),而营业税是基于全额征税(仅销项),所以单纯将新税率和老税率直接比较是没有意义的。

主要影响

最新公布的营改增法规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由于我国曾在很长时间内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5%营业税,加之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 的市场垄断程度较高,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可能会比较容易。不仅如此新法规的实施将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如果中国实现对金融服 务业征收增值税,无疑会促使其他国家采取相同的措施。

新政策对于金融服务业的主要影响在于:

金融服务业的主要收入都将适用于6%增值税,包括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手续费、佣金等在内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转让;

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适用于金融行业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存款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利息费用以及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佣金与手续费支出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均不可抵扣。但是法规中未说明该不可抵扣的规定是否将一直适用;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政策,除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外,出口金融服务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出口金融类咨询服务可以免税。这一政策未来可能会有所改变;

进口金融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金融服务的具体范围

增值税法规中规定,金融服务包括:

(a) 贷 款服务-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贷款服务包括占用、拆借资金的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 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 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b)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c) 保险服务-人身与财产保险服务。

(d) 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指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当货物的出售方收取罚息或其他费用时,增值税处理可能会出现不确定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可能会使得纳税人重新“包装”该收费使其按照贷款 服务缴纳6%增值税。但是,由于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与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之间往往有较强的关系,重新“包装”收费使其适用不同税率往往没有那么容易。简而 言之,如果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内不包括金融服务,那么就很难按照金融服务适用较低的增值税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服务的定义可能很快就会过时。数字支付服务(如微信或支付宝)以及虚拟货物的发展,更加突显了“金融服务”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适用于(几乎)所有金融服务的一般政策

按季度进行申报

新政策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纳税人,按季度缴纳增值税。

很多金融服务企业都在担心,如何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增值税政策落地。按季度申报的政策,给予他们更多的时间进行系统方面的改造。

奇怪的是,保险公司并不在上述名单中。除非另有说明,保险公司将按月申报增值税。

外币折算

我国许多金融企业都存在以外币计算的交易。考虑到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额的支付都是以人民币为本位币进行计量,所以增值税政策制定了外币折算的要求。金融机构可以使用以下任一种汇率,将其销售额转化成人民币:

交易当天的汇率;或交易当月1日的汇率。

金融企业需要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一经确定,12个月内不得更改。

保险业

保险企业将按保费收入的6%缴纳增值税。然而,一年以上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和出口货物相关的保险免征增值税,延续了营业税的免税规定。

法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虽然新规定并没有具体说明这一规定,但似乎表明以货物或服务等方式赔付,也都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尽管保险公司在购入赔付用的货物或服务时,可以抵扣其产生的进项税额。这可能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保险赔付的方式,即从现金赔付转向货物/服务赔付。然而,这样的处理也许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风险。实际上保险公司通过现金赔付方式的保险产品相关增值税仍就总保费收入而征收的,并非针对“增值”部分。

尽管保险公司对支付现金赔付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但理赔相关的费用仍可以抵扣进项税,例如一般的管理费用。识别和分摊用于赔付和理赔相关的费用,从系统和税务合规角度来看对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十分困难的。

保险公司也需要管理与经纪人和代理人相关的不断上升的合规成本。支付给经纪人或代理人的佣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经纪人或代理人可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保险公司更需要及时获得的保险产品销售的相关信息,以便能够准确计算相关保费收入的增值税。同时在增值税税制下,保险公司不能就经纪人或代理人扣除佣金或手续费之后的净额,而应当以保费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以上这些变化对于保险公司在合规方面会带来进一步的挑战。

新增值税法规并未对再保险业务的增值税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再保险业务在实践中应当采用何种增值税处理,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将继续延续营业税下的处理方法。在这种方式下,如果初保将被征收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那么再保险将不再征收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再保险是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业务,那么其增值税处理应适用与初保同样的税务处理。归根结底,这是一个迫切需要明确的问题。

如前所述,出口金融服务并不普遍适用增值税免税,意味着像国际旅游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这样的产品,并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保险产品的消费地完全是在境外,仍对其征收增值税的处理就显得很奇怪。尽管增值税一般规则中规定,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目前出口保险服务的法规很难满足这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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