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业务分成的收入如何做税务处理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这一确认收入实现的标准,也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
对于办理业务分成的收入,一般人士这样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xxx(分成的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 xxx(分成的金额)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 xxx(分成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 xxx(分成的金)
不过,我们要考虑到,代收的情形,是这样的: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别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等
成本
借: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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