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并入账处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小编还了解到,《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四》第九条,纳税人发生除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般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适用税率即11%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至于营改增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这样入账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行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摊销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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