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餐费报销最新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7月1日以后开的餐费发票报销时需要附菜单明细”税务总局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230号规定,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因此,企业购买办公用品时,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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