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合伙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做会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独资合伙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大部分合伙协议中约定一开始分回的都是成本,本金分完了之后再分配收益的投资人处理。无论投资方将该笔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都需要先界定一下分回的实质,如果分回的实质是分红,则应该确认为投资收益,如果分回的实质是成本的收回,应该确认为冲减投资成本,而不能看到分回就认为是分红。
具体的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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