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附会计处理
答:小编认为,现金折扣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不过,有的地方对此作出明确。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现金折扣如何做会计处理?
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则是这样的:
1、销售成立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购货方在折扣期内付款
借:银行存款 (折扣后的金额)
财务费用 (价款*折扣率)
贷:应收账款 (总的应收款)
3、折扣期满对方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现金折扣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至于其会计处理,如果您还有不一样的观点,您可以与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