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发生分包业务应税收入怎么确认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实务中,客户和总承包方签订总价款的工程承包合同,彼此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总承包方只能按工程总价款给客户开具发票,即确认收入,而不能按扣除分包后的余额向客户开具发票。总承包方再把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单位,即分包方,总承包方与分包方也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分包方应当以分包额向总承包方开具发票,该发票即作为总承包方核算工程成本的依据。
综上所述,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发生分包业务时,分包额不能从总承包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企业所得税 分包款能扣除吗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简单的说,总包方开具给发包方的发票就是总包方的收入。分包方开具给总包方的发票就是分包方的收入,所得税按报表利润计,查账征收企业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 ,如果账面无利润就不需缴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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