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类暂估下月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费用类暂估下月的会计处理
1、月底暂估时: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2、取得发票后,冲回暂估入库成本,编制正式入帐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负数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负数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公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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