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怎么处理以前年度少缴税款?

2018-11-20 14:3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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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缴税款不论少缴的原因如何,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税收征管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如果是商贸企业牵涉到免税部分的销售额和税款怎么计算呢?针对这些常见问题,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商贸企业怎么处理以前年度少缴税款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商贸企业怎么处理以前年度少缴税款?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所以,企业应将这部分查补销售额计入申报当月销售额中,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认定基数.

商贸企业怎么处理以前年度少缴税款?

企业自查发现以前年度的少缴税款,补缴时是否征收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同时,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参考皖国税发[2009]53号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自查自纠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对自查确认的应补税款,由纳税人在自查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并按规定计算缴纳滞纳金,同时向主管国税局稽查局报送自查情况报告、《分税种分年度自查情况统计表》及相关完税凭证复印件.

因此,公司自查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补缴少纳的税款的同时需要交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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