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润滑油加工生产税务怎么处理?
答:消费税是价内税,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三条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是否缴纳消费税,要区别对待.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生产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应缴纳消费税.生产除此以外的产品,只要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缴纳消费税;否则应视同石脑油按1.0元/升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只要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缴纳消费税;否则应视同燃料油按0.8元/升缴纳消费税.
另外,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或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需要缴纳消费税.
那么,将外购的润滑油分装销售需缴纳消费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润滑油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为0.2元/升,计量单位换算标准为:润滑油 1吨=1126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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