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取得发票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该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也都进一步明确:对未按规定时限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也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证明:只要销货方接受了税务机关处理,购货方重新取得延迟开具的专用发票仍然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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