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的红字发票金税三期怎么报税
答:
1、冲红的发票不需要认证
2、发票信息会自动转入申报系统
3、红字发票做凭证时只要把金额前面打-号,红字冲回就可以.
申报时不需要再做处理
根据国税总局重新修订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和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不仅在申报表中反映,而且数据要与抄报税、抵扣信息采集等金税信息完全一致,这就意味着目前我司遇到的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又被工厂作废时,必须通过红冲增值税发票来解决,因此,重申:请业务员务必拿到增值税发票时与报关单上的信息进行核对以后再交财务进行认证.(当月未认证的增值税发票作废不用红冲税普通发票红冲的操作流程
一、凡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能取回原发票的,如果销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可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账联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
二、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即由购买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申请,购进货物的发票联、记账凭证、入库凭证、运输凭证,购进货物合同及协议书),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XX省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普通发票专用)"(省内),或由购买方提交进货退出或折让的有关书面材料并附有关资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出具意见并盖章后(省外),才能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否则,销货方不得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金税三期升级后怎么开具红字专业发票?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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