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机构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公益性机构属于非营利性机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前提是需要去税局进行免税资格备案,获得免税资格后,公益性组织以下收入免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只有上述列举的项目才能作为免税收入,该税收优惠还需要在取得免税资格认定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做备案方可享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根据上述规定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方可税前扣除.
一是捐赠的用途必须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中的四种范围;
二是企业税前必须营利,且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限额内扣除;
三是捐赠支出必须通过"中间对象"来实现其公益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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