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按评估值入账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账外房屋可以作为企业盘盈资产进行处理.所述房屋作为盘盈固定资产并对盘盈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可将评估重置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从次月起计提折旧.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房屋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国家规定可以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情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
国家规定的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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