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转出进项税额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发生生产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无论是否因为管理不善原因,均不属于税法所指的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存货毁损部分的进项税不必转出。
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可以转出进项税额吗?
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要转出
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可以得知“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在正常损失范围内。
本文讲述的是关于企业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转出进项税额吗的有关问题,相信通过本文你也一定有所了解了,若仍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会计学堂金牌答疑老师,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