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租车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税率如下:
(一)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二)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因此,若试点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租车业务,按“有形动产租赁”税目的17%缴纳增值税;若试点一般纳税人企业通过自有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的11%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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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