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营改增之前成立的公司都要收藏!
营增改之前成立的公司,你可能会遇到前期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后期改变用途后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情况,那我们要怎么做呢?
首先要明白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改变用途的次月可抵扣60%,剩余40%在改变用途后次月起第13个月抵扣剩余40%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并不是以取得机械设备时的发票税额,而是根据净值计算。
如果这么说比较抽象,那我们来举个例子。
【案例】某建筑施工企业于2015年12月18日购买了一台机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款100万,税额17万,价税合计117万。该机械设备预计可以使用10年,残值为0,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当时还未全面营改增,该建筑企业将购买该机械设备在营改增后也一直用于简易计税,取得17万进项发票认证后全部转出了。2017年6月15日该机械设备用于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项目,请问该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首先要计算一下截至改变月该机械设备还有多少净值,117万按10年折旧,每年折旧额为11.7万,从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一共折旧15个月,折旧额为11.7/12*15=14.63万元。
因此该机械设备的净值=117万-14.63万=102.37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2.37/1.17*17%=14.87
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60%=14.87*60%=8.92万,40%为5.95万
2017年7月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92万
贷:固定资产 8.92万
2018年6年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5万
贷:固定资产 5.95万
这个知识点可以说是比较难的,希望我的解析能帮助大家成功理解,如果不懂的话,也欢迎大家留言问我,会计学堂小编再详细给大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