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需要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关于这部分所得的扣缴义务,第八条规定: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如何履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条规定中所说的支付,其表现形式可以为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或者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向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股息分配不会那么顺畅.比如,虽然股东大会已经作出了分配股息、红利的决定,但因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力支付;另一种情况是,虽然有支付能力,但为了避免支付股息、红利所要代扣的巨额个人所得税,故意拖延不支付.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来说,公司应支付的股息、红利已经成为一种负债,股东已经有了所有权,因此,即使暂时没有实际支付,也应全额计算并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另一个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按这一判定,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又进行了补充: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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