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返利券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关于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主要依据是:
一、国税发〔2004〕136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应视同销售,即实物返利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所以,对于商场返利券的税务处理,购买方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
商场返利券促销的税务筹划怎么做?
通用筹划思路:
(1)关键点一:仅授予顾客获得折扣的权利.
商场可以先设定一定的购物消费基数,顾客在第一次购物时,如果达到了相应的基数,即授予顾客在第二次购物时有权获得一定折扣的权利,顾客可以凭购物发票领取一张优惠券(或称折扣券),优惠券上明确规定一定的折扣比例或限额,优惠规则等内容.如规定,顾客(再次)购物消费满300元,即获得享受七折优惠的权利.
(2)关键点二: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
商场对顾客出具的发票必须反映折扣折让的具体过程,按照折扣以后的金额开具发票并收款.如关键点一的案例中,在发票上要体现商品总价700元,折扣220元,实收480元的内容.这样才能符合税法规定的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要求.
(3)思路分析
发放顾客优惠券或折扣券,实际上是商场在顾客第一次购物消费时与顾客签订了一个再次购物的优惠协议,当顾客再次购物并出示优惠券时,商场必须按照"协议"兑现折扣承诺,同时,商场按照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开具销售发票,即先填写商品总价,再标明折扣额,最后按扣除折扣额以后的差额作为实际销售额的顺序开具发票.这样处理,不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前提条件,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收入计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而且也回避了"返利券"没有可以税前扣除规定的尴尬,从而可以大大降低商场促销活动的税负.同时,这种促销方式也同样能够达到给予顾客优惠吸引顾客再次购物消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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