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用房的装修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若该物业用房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用房在移交前发生的装修费,属于公共配套设施费,应计入开发成本;物业用房在移交物业公司使用后发生的装修费,该装修费与收入无关,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是若是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对移交后物业用房进行装修的,计入"营业费用"科目,并可税前扣除.
房屋装修费所得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国税函[2000]704号)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2]84号)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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