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性投资损失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吗?
答: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投资损失凭相关证明材料全额申报税前扣除.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之间借款可以税前扣除,但应与经营活动相关,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属于企业发生的非经营活动债权,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债权性投资损失帐务处理怎么做?
对于企业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包括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企业应当追究业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对属于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损失,如果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资方请算报告确认;如果被投资方尚未终止的,可以根据与有关当事方签订的债权转让或者清偿协议确认,但投资期限未满的,有关协议应当进行公证;如果涉诉,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
债权性投资损失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吗?如果是经营性的损失在提供相应地证明材料时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想要了解更多的财税知识就来会计学堂,专业老师为大家提供更有参考价值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