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以及解读

2017-08-14 11:42 来源:网友分享
2991
本文为新建标[2016]2号 新疆关于土地增值预征税率相关公告和解读,详情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4.28

新建标[2016]2号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公告,对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本公告中列举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本公告自5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以及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以及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解读】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2号公告),为统一执行口径,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以及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第八条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作出了规定,即“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在充分调查、测算、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区各地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

我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计算征收的方式,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含)以后取得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按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为帮助基层和纳税人及时掌握预征率变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为便于基层和纳税人准确把握公告时间,公告定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圈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