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办法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所以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和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而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和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租赁房屋转让后预付租金如何处理?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在租赁期间被转让的,租赁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承租人可继续保有租赁物,只是转而向受让人支付租金。但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着租金预付的情况:一方面,承租人可能通过预付全部或部分租金的方式获取承租机会或租金优惠;另一方面,房屋租赁市场上广泛适用“押一付三”、“押一付六”等规则。由此引发的一个现实问题是,若租赁物在租赁期间被转让,承租人已预先支付的将来租金该如何处理?
其实这好像与承租人无甚关联,对于承租人而言,要找到出租人进行协商该预付租金是要求其退回后,我们再向新的业主进行缴纳。或者有出租人与新业主进行商讨,直接由出租人将我们预付的租金交给新业主,同时我们作为承租方,账面上原有的预付账款-房租所对应的客户进行一个变更即可。
若转让人未披露其已预收未来租金,导致受让人不知情,则受让人可基于以下两种路径要求转让人返还预收租金:
所有权变动导致租赁合同发生法定承继,转让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至受让人,转让人退出原租赁关系。虽然转让人在预收租金时有租赁合同作为基础,但在其退出租赁关系后,保有房屋转让后发生之租金的原因嗣后不存在,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受让人返还。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办法”的一些依据和答案,重点在于瞄准该不动产的建成、转让节点是在营改增之前还是之后,之前的才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税,之后可以按需选择即可,希望今天的资讯能够给大家带来些许帮助,若您有其他财税问题需要更专业的帮助,欢迎联系我们卡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