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⒈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⒉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⒊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⒋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⒌行政机关的公文;
⒍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⒎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⒏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⒐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以前年度资产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提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一些具体讲解,不知道和您理解的是否一致呢?但是要想在税务面前过得去,必须有充分能够说服相关税务人员的证据,这一点还是比较重要的,其他的账务处理没有问题就可以了,除此之外如果您有其他的财税问题需要更为专业和细致的解答的话,欢迎联系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