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甲供材的涉税风险
答: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 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 续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操作办法
根 据上述法规规定,绿林化工厂将“甲供材料”改变为代购货物,即为天王建筑公司代购罗纹钢、水泥,并且只要达到上述三个条件,绿林化工厂的代购货物行为不用 缴纳增值税。天王建筑公司取得了货物销售单位和运输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达到抵扣要求。与此同时,天王建筑公司的“票...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 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 续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操作办法
根 据上述法规规定,绿林化工厂将“甲供材料”改变为代购货物,即为天王建筑公司代购罗纹钢、水泥,并且只要达到上述三个条件,绿林化工厂的代购货物行为不用 缴纳增值税。天王建筑公司取得了货物销售单位和运输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达到抵扣要求。与此同时,天王建筑公司的“票 流”、“物流”、“资金流”真实,就能抵扣进项税171.1万元。此外,为了减轻天王建筑公司的资金压力,绿林化工厂可以预付一定建筑工程款,作为天王建 筑公司采购罗纹钢、水泥、运费等支出。
总之,将“甲供材料”转变为代购材料,天王建筑公司就可以抵扣罗纹钢、水泥及运费等进项税,“甲供材料”不能抵扣就是个伪命题。
营业税计税依据应区分“甲供设备”和“甲供材”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算依据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38号)以及《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进一步明确了可从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设备范围。
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责令该企业对甲供材部分补缴了营业税、滞纳金,并处以0.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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