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职工医药费的会计科目
医疗费、职工车贴、饭贴、困难补助、劳动保护费等报销都是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中核算的。
每月计提工资的同时,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报销的时候,根据医院医疗费汇总结算单、银行转账支票等原始凭证: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如果你们单位平时不计提工资和福利费的话,那么报销时就直接做账: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非常"、"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我们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科目。常用的明细科目有:“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等等。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支付职工医药费的会计科目”的 讲解,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是毋庸置疑的,需要稍稍注意一下的就是我们将其划入福利费,这一点很重要,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情况。若您有其他财税问题需要帮助,欢迎与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