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1.国际惯例是,流转税执行消费地课税原则。因此,“出口销售”的出口环节,对出口商品在国内已征的增值税予以退还。但在我国,依据宏观调控意图,退税率高低不同,甚至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率为零。
2.国家之间协调双重征税与双重不征税,在所得税方面,用双边或多边协议来约束。
3.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和视同自产产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如果退税率大于零,则其增值税征税率为零。
如果退税率等于零(如前所述的“两高一资”产品),则为“增值税免税”,免税要求对应的进项税要转出,零税率则不需要。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免税”。
4.“增值税免税”也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理解成“应该征,但由于政策、环境等原因而免征了。”
5.真正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是,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不属于营改增范围的商品与劳务出口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这个公式比较容易理解,其中括号里面两项相减的实质含义就是当期准予从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本应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理论上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是当期进项税中属于生产内销产品所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部分,但是因为时间等原因造成的差异,致使无法明确辨析,只能采用人为的简化确定方式,即通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减去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这种方式来计算。而这个部分中不光有当期内销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还有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额,将这两个部分全部视同进项税额来抵扣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实际体现的是免抵退的抵顶过程,即以应免退税额抵顶内销应纳税额的过程。
括号中后面的这个概念比较拗口,所谓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意味着,按照免抵退税制度进行计算时,“不得免征”和“不得抵扣”的两部分进项税额,不得免征的原因,这部分的计算公式是后面的四,具体可以参见这部分分析。
好了,关于上述“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问题,不知道大家都了解的怎么样了呢?对于现在的国情来说,我国是大力发展出口贸易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太懂的,欢迎大家在线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小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