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赔偿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怎么确定?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营改增”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 +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A+B) ÷(1-C)
进口环节増值税的征收: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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